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下转移风险管理的一种基础工具,在现代社会愈发受到人们关注。其中,出于对具有亲密依附关系的人员生命及身体权益的强烈保障需求,人身保险应运而生。9月16日维冠讲堂上,张琳聆化身“主讲人”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制度》为题展开解读。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张琳聆从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出发,将着眼点聚焦于保险利益制度,通过下定义、作比较、打比方的表现形式,归纳出该制度的目的和成立要件。
南宁分所主任吕春律师引导大家就“人身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事由”等进行深入思考,热烈讨论,通过“现身说法”,丰富青年律师的知识面,并锻炼现场表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