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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公示丨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维冠中越律师

发布日期:2024-03-26     浏览:

公  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西贡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4)桂06破3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的财产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还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逢时商业大厦B座9层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律师、何律师;联系电话:18977065620、13558002801)。

广西海丝明港国际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9:00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