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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防控风险——七部门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2018年1月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企业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办法》出台的背景:企业对外投资成效显著,政府简政放权防控风险


近五年来,我国对外投资成效显著,跻身对外投资大国行列。对外投资流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2位,存量跃升至第6位。对外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但同时该领域也还存在一些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外投资的发展。如: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尚未有明显改观;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和水平与企业对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等。


这就要求我国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补足制度短板,逐步形成放管结合、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


商务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会同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在总结现行对外投资管理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办法》作为新时代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举措,旨在实现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推进对外投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对外开放大局。





《办法》的六大亮点:



一是《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


二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三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四是《办法》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


五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


六是《办法》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办法》重点督查的六大情形:



根据《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管理下一步工作:



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将根据《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措施。


一方面,商务部按照《办法》将认真做好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的统一归集、监测报告和分析预警,为对外投资宏观管理、有效干预等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商务部还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是围绕落实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决策部署开展修订工作。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境外投资条例制订工作,为对外投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强化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完善联络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行业商协会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自律作用;研究制定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四是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来源:中国商务部


附件: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时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点击下方链接即可阅读文件原文)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bf/201801/201801027037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