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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消费维权案例之三—农药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消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2021年3月15日,防城港市新闻网发布了2020年度防城港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维冠吕春、杨明月律师受邀对其中四个案件进行点评。现将农药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消费纠纷整理分享如下: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2020年3月8日在上思县中华路xx农资经营部购买了一批名为“硝灭氰草津”的农药(山东中和化学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不影响甘蔗生长,但使用后发现其22亩的甘蔗已经停止生长,这与说明书上的说明严重不符,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核实处理,要求商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接到投诉后,市、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黄先生采购的“硝灭氰草津”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经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核实,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对应农药登记证为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所持有,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所销售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农药标签和说明内容一致,该农药标签和说明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依法持上思县农业局于2018年8月颁发的有效《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农药经许(桂)45062120001。


3.黄先生从上思县xx农资经营部购买的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从其外包装和标签,以及采购来源上查证,属于《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39所登记的农药,该农药的生产、经营渠道合法。


4.黄先生在4块22亩甘蔗地一共喷施了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73小包(净含量70克/小包),总共5110克,平均喷施232克/亩。而38%“硝·灭·氰草津可湿性粉剂”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用药量(制剂量/亩)”为“160-200克/亩”,存在用药过量的情况。


5.黄先生在其中3块新种植的甘蔗地,从种植到喷施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都没有施用肥料,只是亩施用0.1%呋虫胺(杀虫剂)30公斤作为基肥;而另1块宿根蔗地也是在2月中旬的时候沟施0.2%杀单·噻虫嗪(杀虫剂)250斤/亩,外加总养分≥27%(22-0-5)复合肥料100斤/亩。


6.黄先生在5月10日左右又对新植甘蔗地撒施尿素70斤/亩。调查组在5月21日到实地查看,22亩甘蔗已经正常生长。


综合上述事实,调查组进一步研讨后一致认为:

1.黄先生喷洒农药后甘蔗地出现一段时间的部分叶片变黄、停止生长,符合38%“硝·灭·氰草津”除草剂标签上标明的“甘蔗叶片可能会出现轻微发黄现象,但一般1-2周可恢复正常,不影响甘蔗的生长和产量”,属于甘蔗地喷施除草剂的一般表现。


2.黄先生的甘蔗地确实存在除草剂药害,主要原因是用药过量所致。


3.黄先生对新植蔗地没有下肥料,对宿根蔗地只施用了很少的复合肥料,是造成甘蔗长势弱,根系不发达,植株抗性差,造成甘蔗生长不良的另外因素。

 

 

【律师点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是未经登记的农药,或者无证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均非正规途径农药,消费者务必看清楚;另外,农药使用者也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有安全缺陷且其标签和标识应当真实、合法,本案黄先生采购和使用农药不存在产品缺陷,且来源渠道、标签标识均合法,其甘蔗地在用药后出现叶片变黄、生长停止,原因在于其用药不当、施肥不足所致,且甘蔗地在施肥后已经正常生长,黄先生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杨明月律师)

  

【消费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农资销售点。

在选购农药时,要仔细查验商品信息:农药是否有登记证号,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行质量批准号、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质量指标、净含量及使用说明等,发现有外包装破损或标识标签不明的最好不购买。


购买农药时,一定主动索要留存购买发票或有关凭证,商品的包装袋、说明书也要妥善保管。留存的证据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购买日期等内容,且农药的样品也尽量取样留存,确保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作为投诉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使用农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了解清楚适用范围、禁忌事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如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向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或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进行咨询。


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诉、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