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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影响下,无法正常复工的在越中资企业如何妥善解决劳资纠纷?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编者按: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中越两国政府陆续采取一系列史上最严的防控防疫措施,导致许多在越中资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管至今仍无法入境越南,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所引发的相关劳资问题排在各界关注的首位。

本期,我所针对越南一家中资电子厂负责人咨询的问题,邀请越南维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裴忠坚律师进行解答,并提出应对建议,供参考使用。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家越南一家电子工厂的经理。受疫情影响,越南采取了限制出入境措施,中国管理人员没有办法进入越南,导致工厂现在还无法开工,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工厂是否需要发放越南员工的工资?作为生产企业如何更好应对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


答:你好。目前遭遇类似情况的企业不在少数,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你可以参照越南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案。

方案一:【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越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雇主可与雇员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得到雇员的同意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劳资双方就各自权利相关的款项进行结算;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天。对于正常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雇员,雇主应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雇员支付遣散费。此外雇主还应将雇员的社保手册和证件交还给雇员。

方案二:【协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根据《越南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5款规定,雇主可与雇员协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此方案须得到雇员的同意。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双方协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结束后,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的,则双方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企业尚未恢复正常运营的,双方可继续协商延长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者协商终止合同;或者雇主可要求雇员暂停工作。

方案三:【依法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根据《越南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第3款规定,发生严重病疫的情况的,无须劳资双方达成一致,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期间,雇主应向雇员支付工资,但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地区最低月薪标准。越南各地区最低月薪标准如下:一类地区的442万越南盾;二类地区的392万越南盾;三类地区的343万越南盾;四类地区的307万越南盾。此外,对于持有职业中学毕业文凭以上的雇员,雇主给付的工资至少高于上述的地区最低月薪的7%。暂停履行期间,雇主仍须履行缴纳雇员社保的义务。

方案四:【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越南劳动法》38条第1款c点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虽经雇主采取各项改善措施,仍须缩小生产业务及删减工作机会的,雇主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当雇主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雇员,提前通知的期限如下:

1)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至少 45 天;

2)对12个月至36个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至少 30 天;

3)对季节性或从事 12 个月以下特定工作的劳动合同的雇员,至少为 3 个工作日;

在此情形下,雇主还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遣散费,并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特别说明,由于此次疫情引起劳资纠纷的情况复杂多变,在越生产型企业的雇员少则数十个,多则数万人,企业如何在自救的情况下又能合情合理合法处理劳资问题并非易事因此中资企业在处理涉越劳工问题一定要特别慎重,在认真研判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工会组织征询意见外,还应寻求资深法律人士专业意见,以便妥善处置避免可能引发的劳资纠纷对企业造成的次生危害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作为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亦不取代律师针对个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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