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服务热线0770-2801396

律师点评消费维权案例之——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2021年3月15日,防城港市新闻网发布了2020年度防城港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维冠律师对其中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案进行了点评现整理分享如下: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案

点评律师: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吕春律师、潘力加律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日,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东兴市某好超市无证经营卷烟业务。东兴市烟草专卖局接报后组织执法人员会同东兴边境派出所、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前往上述地址调查。经查,在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东盟国际贸易中心商铺,东兴市某好超市内查获非法卷烟一批,共计33个品种80.5条卷烟。该店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烟草制品资格,据此,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将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宣传教育。经查,当事人周某没有经营卷烟的资格,其超市的卷烟系从周围的批发部处购进用于销售的,其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月8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权管辖原则,东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移交给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周某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周某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由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如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在三年内都无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销售金额巨大,甚至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消费提示】为避免买到假冒、霉变等卷烟,维护自身利益,消费者购买卷烟时应选择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商店需要经营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开展卷烟经营活动,违法开展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即无法获得品质保障,也间接支持了违法行为。如发现商店无证售卖卷烟,请务必立即向烟草专卖局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