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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修订的越南企业法亮点介绍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

2020年6月17日,越南国会通过了最新的《企业法》,新《企业法》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2020年《企业法》在2014年《企业法》的基础上就一些条款作了修订和完善,规范了越南国有企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设立流程,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设立经营过程的成本和时间的负担,与最近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越南《企业法》与中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公司章程、融资财务、股东权利、组织结构、公司变更等诸多内容上有很多不同的规定,例如根据越南《企业法》的规定,越南两名成员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中设置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Hội đồng thành viên),但并不设置董事会(Hội đồng quản trị)。学习新《企业法》有利于在越中资企业正常合规经营,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新颁布的《企业法》,我们在此总结介绍了新修订的越南企业法的几个亮点。


一、在使用企业印章(Con dấu)样板前不再需要向企业经营登记机关通报


 2020年《企业法》第43条关于企业的印章的规定如下:


1. 印章包括根据在刻印机构制作的印章或电子交易法规定数字签名形式的印章。



2.企业决定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和企业其他单位的印章种类,数量,形式和内容。

3.印章的管理和保存应遵守公司章程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企业其他单位发布的规定。企业在交易中依法使用印章。




与2014年《企业法》中的印章规定相比,《2020年企业法》废除了以下规定:“企业在使用印章之前,有义务向经营登记机关通报印章样板,以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网站上上传公开”。



二、在2014年《企业法》基础上,增加了一种禁止设立和经营企业的主体


2014年《企业法》规定了下列6种不得在越南设立与经营企业的个人或组织:



 (1)政府机关及越南军警单位利用国家资产设立企业,并为本机关或单位牟利。
(2)相关法律规定的公职干部和公务人员。
(3)越南军队下属机关或单位职业军人以及国防员工;越南公安下属机关或单位的职业官兵,被授权管理在企业中的国家持有股权的人员除外。
(4)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及业务管理人员,被授权管理在其他企业中的国家持有的股权的人员除外。
(5)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6)正被追究刑责、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所或强制劳教所接受行政处分的,或被法院判决禁止行业经营、被禁止担任根据法院决定的经营相关的职务和工作的人;依据越南破产法或贪污防范法律定的其他情况。


如经营登记机关要求时,企业设立人应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2020年《企业法》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另一个禁止设立和经营企业的主体:根据《刑法典》规定在某些领域禁止经营营业的商业法人组织。


因此,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有7种禁止设立和经营企业的主体。


三、从2021年企业暂停营业前的通知时间从之前的15日缩短到03个工作日。


2014年《企业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企业有权暂停营业, 但必须最迟于决定暂停营业日或恢复营业日的前 15 日, 书面通知企业经营登记机关有关暂停营业或恢复营业的时间点和期限。此规定对于暂停营业通知的期限前恢复营业的企业适用。


但是,2020年《企业法》缩短了暂停营业前的通知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必须在暂停或恢复营业日至少03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企业经营登记机关。


因此,暂停营业前的通知时间从15日缩短到03个工作日。


四、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要提交法定代表人( người đại diện theo pháp luật)的法律证件(如身份证件、护照)


与2014年《企业法》相比,2020年《企业法》增加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内容,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第21条)和股份公司(第22条)企业登记资料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证件副本。2020年《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的资料如下:

1. 企业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

3. 公司股东成员名单。

4. 下列文件副本:

a)如公司股东成员为个人,该人的法律证件、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律证件;

b)如公司股东成员为组织,该组织的法律法律证件和该组织授权指派代表人的文本;该组织的授权代表人的法律证件。如果股东成员是外国组织,则该组织的法律证件副本需进行领事合法化;

c) 依照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所规定的投资登记证明书。



五、2020年《企业法》在吊销企业登记证明书方面做了修改以与2019年的《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性。



《 2020年企业法》第207条第1款第d点规定:“企业被吊销企业登记证明书时应当解散,《税收管理法》另有规定除外,”


《 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125条第1款第g点和第2款关于吊销企业登记证明书有如下规定:


“第125条、强制措施以执行关于税收征管的行政决定

1.强制执行税收管理行政决定的措施包括:


2.从欠税全额汇入国家国库之时起,本条第1款税收管理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规定的措施即终止效力。”


        六、国有企业关于50%注册资金的规定


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11款规定的国有企业定义是,包括国家持有根据本法第88条规定的50%以上注册资本或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企业。(根据2014年《企业法》,国有企业是国家拥有100%注册资本的的企业)


       七、废除普通持股6个月的期限的规定


2020年《 企业法》删除了2014年《企业法》第114条第2款中关于股东必须连续至少6个月拥有普通股才能具有相关权利的规定,以确保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2020年《 企业法》规定,拥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股总数的5%(2014年《企业法》规定比例是10%)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审查并摘录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按照越南会计制度形式的年中和年度财务报表,监事会的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的合同、交易及其他资料,但与公司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有关的文件除外;


2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3必要时,要求监事会审查与公司管理和运营有关的具体问题;
4根据2020年《企业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信息变更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通报

根据现行的2014年《企业法》规定,企业在变更下列人员的姓名、通讯地址、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或个人其他合法证件日起5天内,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经营登记机关通报:

1)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

2)监事会监事。

3)公司经理或总经理。

2020年《 企业法》已废除了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