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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冠说法丨【最新 最全】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25-浅谈越南法律对女雇员劳动权的保护(三)

发布日期:2022-06-14     浏览:

 

  00张智丹公微简介

  

  “浅谈越南法律对女雇员劳动权的保护”系列专题的前两期内容,张智丹律师分别为大家介绍了越南法律,尤其是越南《劳动法典》对于女工在“四期”劳动权益方面的保护机制,引起了在越中资企业的广泛关注,不少朋友也积极发表了他们的观点。张智丹律师注意到,好几个做人资的越南朋友均表示,有些育龄女雇员从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进入公司后才怀孕,有的甚至是在入职时候故意隐瞒已经怀孕的事实,以此能够享受入职后各种福利待遇。这就导致了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越南法定产假期过长(6个月)导致企业存在着“高成本养人,低劳动产出”的风险,因此育龄女雇员常被标记为一个随时可能生育、休假的“定时炸弹”。


  另一方面,一些小微型企业对女工劳动权益的疏忽,使得不少越南女雇员迫于生计压力,不得已放弃了自己的法定权益,被迫使得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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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打击雇主对雇员劳动权益侵害等种种不法行为,越南法律和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倒逼雇主依法规范用工。


  本期,张智丹律师将继续为大家介绍雇主侵害女雇员劳动权益将会遭受哪些行政处罚。


  原越南劳动社保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第28/2020/NĐ-CP号)已于2022年1月17日失效,现行有效的是第12/2022/NĐ-CP号劳动社保领域行政处罚规定的政府议定。对比新旧两个文件,张智丹律师发现,新规对于违反女工劳动权益方面的行政处罚要比旧规定要更加严苛,具体的条款也更加细致,值得注意的是多了一条雇用1000名以上女工而未在工作场所设置挤奶储奶室的将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这无疑是加大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确保劳工领域的社会责任。


  第12/2022/NĐ-CP号新规对于违反女工劳动权益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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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女工和性别平等规定的处罚

  1. 雇主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000越南盾至1,000,000越南盾罚款:

  a) 在招聘、安排工作、安排工作岗位、培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薪资和其他制度中不能确保性别平等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的落实的。

  b) 在决定与女工权利有关的问题时,未征求女工或其代表的意见;

  2. 雇主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雇用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怀孕6个月以上且在高原、偏远山区、边境、海岛工作的女工加班、夜班、出差的;

  b) 雇用12个月哺乳期期间的女工加班、夜班、出差的,得到女工同意的情形除外;

  c) 在怀孕女工已经按照《劳动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通知雇主,而雇主没有为从事繁重、有毒害、危险或特别繁重、毒害大、特别危险的职业、工作或从事对生殖、哺育功能有不良影响的职业、工作的女工调整工作岗位或减少工作时间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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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不允许女工在月经期间每天休息 30 分钟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 不允许12个月哺乳期期间的女工每天休息60分钟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f) 未依据《劳动法典》第140条规定确保劳工就业机会的;(即确保女工在产假结束后,能够从事原岗位工作,并维持休产假前的工资和权利;在原工作岗位已经撤销的情况下,雇主应安排其他工作,且工资不低于休产假之前的水平。)

  g) 在女工怀孕或12个月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未优先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h)对怀孕、依据社保法休产假女工进行劳动纪律处分;对抚育12个月以内子女的劳工进行劳动纪律处分;

  i) 因结婚、怀孕、产假、抚养未满12个月的子女等原因,解雇或单方面解除女工劳动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个人死亡,已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失踪或死亡,或非个人雇已终止经营活动,或被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的经营登记主管部门作出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受托人但尚未达到被追究刑事的地步的;

  j) 未向劳工提供关于工作的危险性、危机、要求等信息以便劳工作出选择,且无法确保在安排劳工从事对生殖、哺育功能有不良影响的职业、工作时的劳动卫生安全条件的。

  k)雇用1000名以上女工而未在工作场所设置挤奶储奶室的;


  雇主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了会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手段外,还将要求雇主对未得经期休息,哺乳期休息的女工补偿工资差额,接收女工回来工作等补充措施。


  【律师提醒】

  劳动用工合规是在越中资企业合法经营的必要前提,对于自愿放弃哺乳期每日60分钟和经期每日30分钟休息时间权利的女雇员,企业应注意和其签订的书面的协议进行确认,并依法补偿工资差额。

  在越中资企业不仅代表自己,也代表中资企业的整体形象,良好的劳资关系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和创造良好的声誉,也有利于树立“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形象。为此维冠张智丹律师将继续推出在越中资企业用工风险提示系列专题文章,为中资企业在越合法经营保驾护航。